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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14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破產法修正草案(更名為債務清理法),規定老闆破產要優先清償欠薪,且新增禁奢條款,將把司法院版與行政院版一併送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表示,破產法於民國24年制定公布,期間雖經3次修正,但整體立法及體制均未改動,不足適應現代社會的經濟需求及國際潮流。司法院自82年起,經邀集學者、實務專家組成「破產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小組)」,就現行法進行全面的檢討修正,擬具破產法修正草案,並將法案名稱修正為債務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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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表示,草案將條文自159條擴增為337條,明確區分水塔濾水器一般程序適用的共同事項及各別程序的特別規定,依不同債務清理事件的特質而定處理方式。透過規範密度的提高,有助提升債務清理功能。
修正草案重點包括「禁奢條款」,規定債務人聲請破產後,生活消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否則法院有權依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限制。
修正條文也規定,破產程序開始後,債務人未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法院視情況也可限制出境。
修正條文並明定,法院裁定雇主開始債務清償程序前6個月內,須優先清償積欠過濾器選擇勞工的薪資。若債務人在債務開始和解、破產、重整程序前2年內或在程序中,有隱匿或毀棄財產,恐面臨最重7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10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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